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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榆林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2021.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榆林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系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路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工程检测等企业单位、各县(区)各相关行业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本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榆林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榆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117号(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办公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情况的调研等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政府的有关政策,推进行业管理,协调企业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组织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不断推动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开展绿色施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四)组织全市建筑企业的评奖活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评选表彰市优质工程(“榆林杯”奖);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省优质工程(“长安杯”奖);评选全市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并向省上推荐我市先进企业、优秀个人,参加全省建筑业的评选表彰。

    (五)组织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

(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培训。大力加强企业现代化管理、科技创新,新技术应用和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七)组织开展信息交流,建立榆林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微站和公众号,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收集宣传行业政策,推广建筑科技成果,交流先进经验。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省建筑业协会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路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工程检测等中介机构和各相关行业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原则上是榆林籍或长期在榆林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取得建筑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本市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证件;单位会员中的“社会团体”须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要得到本会认可;个人会员应具有资格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定和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理事会由会长或1/2以上理事提议招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1/3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符合中省市各级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社团所有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党支部,正常开展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榆林市新社会组织党委领导。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会长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长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会费,捐赠或赞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可部分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6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